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涉及到的土地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变更、转移事项(均不包括林地),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