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者煽动、教唆、策划、指挥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