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指导,采取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