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