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六条有效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协商程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