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企业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