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协商代表同意,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之日。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书面通知对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