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