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