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