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