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对于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并奖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且后果严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