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