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救助。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申请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的医疗保障,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