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爱护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劝离;制止、劝离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