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创业基地等平台,投资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良好的企业或者优质项目。

因发展水电、风电、光伏等产业或者开发矿藏等资源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可以探索通过股权等方式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