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不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无偿移交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按照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建,并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