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面积应当达到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总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闲置房屋、场地等资产,优先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处理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审验等事项。

国有企业以提供场地、设施等方式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其投入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