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建设。改建、扩建原有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