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统筹解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