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保障、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相对集中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