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由建设单位代建的,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由邮政企业自行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用地。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所在地块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邮政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