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冒用邮政徽、邮旗等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标志服;
(二)伪造或冒用邮政日戳、夹钳、邮袋、信报兜等邮政专用品;
(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设施前停放车辆,设摊摆档;
(四)涂污或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公用设施;
(五)非法拦截、检查、扣押邮政运输车辆和邮件;
(六)阻碍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投递邮件,危害邮政企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