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单位、住宅或商品楼宇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其产权人或物业服务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企业应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企业工作人员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码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在办理通邮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代建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移交给邮政企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