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