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分别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认定。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