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调整重要湿地名录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两年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