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红树林建设和管护资金,采取控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和禁止倾倒、排放各种废弃物等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的生态功能。

禁止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确需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