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湿地自然、人文景观。

在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的,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海域功能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破坏水质以及阻碍航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