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区级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市级或者区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景观优美,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活动;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人文景物集中,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四)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地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具有明显的科普宣传教育意义。

依照前款规定,拟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公顷;拟设立区级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不得低于八公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