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天然红树林、面积八公顷以上的人工红树林湿地,或者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其他近海与海岸湿地;

(二)平均宽度十米以上、长度二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湿地;

(四)面积二十公顷以上、具有基塘农业文化特色的湿地;

(五)鸟类栖息地,或者具有濒危保护物种的湿地;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人文、科研等保护价值的湿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