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域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按照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处置量,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支付生态补偿费,用于周边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的扶持以及村民、居民回馈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