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本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配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专用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