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