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森林公园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开矿、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二)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三)采挖花草树木、树根;

(四)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五)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六)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七)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八)乱丢生活垃圾;

(九)在防火区吸烟,焚烧香烛、生火烧烤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