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线路经营许可和车辆运营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将线路经营权违法转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