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举报人和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