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辱骂或者威胁当事人、违法损毁当事人的证件或者物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