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辱骂或者威胁当事人、违法损毁当事人的证件或者物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