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