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