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调整、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客运服务设施;(二)在电车架线杆、馈线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三)覆盖、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标志牌或者客运交通标志;(四)在中途站范围内停放非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