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加大对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的资金投入,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和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具体办法由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