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车辆运营证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或者证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辆,向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核发车辆运营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发车辆运营证的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