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的站名应当以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