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