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女职工会员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需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从工会女职工委员中选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