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支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