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及深度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咨询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