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