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做好会见、阅卷、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