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做好会见、阅卷、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