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二)因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三)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四)因农作物受到损害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赔偿;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六)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