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制度,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教师企业实践机制,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应当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新入职专业课教师不具备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应当在参加工作后三年内到企业集中实践锻炼不少于六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到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学习、调研,每年不少于七天。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教师实践提供支持和便利。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建立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双师型”教师评价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